遗嘱设立: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协助委托人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的法律服务。适用于需要设立遗嘱的客户。
1. 委托前 :
(1) 律师向委托人介绍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及委托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基本情况 ;
(2) 报价;
(3) 开列所需证明材料清单。
2. 委托 :与委托人本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议专条声明委托事项不包括遗嘱的见证、保管和执行),接受委托人本人支付代理费。
3. 谈话笔录 :
(1) 律师与委托人进行谈话笔录,杜绝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场 ;
(2) 先向委托人介绍律师身份,请委托人确认律师与委托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
(3) 确认委托人神志清楚、有认知力、能清楚表达本人意见 ;
(4) 核对委托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与相互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留取复印件;
(5) 询问委托人的遗嘱意愿及涉及的相关财产 ;
(6) 核对委托人准备的财产权属证明原件,留取复印件,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
(7) 询问委托人有无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 再次确认委托人对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在其去世后如何处置的遗嘱意愿和安排,以及该意愿和安排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
(9) 询问委托人是否指定遗嘱保管人或遗嘱执行人 ;
(10)结束谈话笔录,由委托人、见证人亲笔签名并落款谈话时间。
4. 设立遗嘱 :按委托人意愿拟定遗嘱草稿,交委托人审核、修正、确认后,由委托人自行抄写并签名、盖指印、落款遗嘱设立时间。
5. 确认工作成果 :由委托人书面确认遗嘱设立的委托事项已完成,遗嘱正本由其自行保管或自行交予遗嘱保管人。
6. 存档 :将委托代理合同、谈话笔录、遗嘱副本等业务档案归档保存。